特殊疾病患者是否可直接享受24个月医疗期需依实际情况判定,目前并无统一规定,部分地区的特殊疾病种类有11种,且医疗期延长规则各地有别。
医疗期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但“特殊疾病”并无统一定义和范围,不同地区和案例存在不同认定标准。
部分地区对特殊疾病种类有明确列举,部分地区案例中提及特殊疾病包括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等20种,也有观点认为是11种,但不同地区、不同案例对于疾病的严重程度、是否属于“特殊疾病”以及医疗期计算和延长规则判断不同。医疗期计算规则基础仍遵循一般规则,即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特殊疾病不自动适用24个月医疗期,部分地区明确规定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不直接赋予24个月医疗期,需按基础规则计算后,再根据病情判断是否延长。延长条件为特殊疾病在法定医疗期满后仍无法痊愈,且需经用人单位批准,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原医疗期长度。工资待遇方面,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按不同情况发放,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医疗期外可继续休病假,单位仅需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单位可根据员工情况依法解除合同,但需支付相应补偿。企业处理时要严格区分一般疾病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计算规则,员工若对医疗期计算或延长有争议,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