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的重新计算需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具体规则如下:
一、计算周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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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周期计算 :医疗期按不同时长对应特定累计周期(如3个月对应6个月累计周期,24个月对应30个月累计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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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重置条件 :当累计周期结束时,若未用满医疗期则归零,可重新开始累计;若已康复或恢复工作,则自动续延至医疗期结束。
二、特殊疾病例外
癌症、精神病等特殊疾病可突破常规医疗期限制(如北京地区直接适用24个月医疗期)。
三、跨合同周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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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续延 :医疗期未满时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续延至医疗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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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签合同重置 :续签劳动合医疗期重新计算(扣除已使用部分)。
四、病假天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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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内休满 :必须在规定周期内休满,否则清零后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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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休日计入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均计入病休天数。
五、重新计算条件
医疗期满后若需继续治疗且提供医疗机构证明,可重新计算医疗期;若恢复健康则不能重算。
总结 :医疗期非每年重置,而是按累计周期计算,特殊疾病、合同变更或治疗需求可导致周期重置。企业需结合员工工龄、病情及政策灵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