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的计算规则及口诀如下:
一、医疗期期限计算依据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医疗期长度由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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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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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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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上的为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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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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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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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 9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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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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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 1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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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以上的为 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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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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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计算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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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按 连续自然月累计 计算,而非按自然年或工作日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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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职工在某年某月开始病休,则医疗期从该月开始计算,满12个月、18个月等周期判断是否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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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间断病假天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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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病假期间包含节假日,均计入累计病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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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病假期间跨越月份,按实际天数累计(例如,3个月病假按90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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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示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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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A :实际工作年限12年,在单位工作8年,医疗期应为 18个月 (按20年以上24个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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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B :实际工作年限3年,在单位工作2年,医疗期应为 3个月 (按3-5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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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C :2025年3月5日起首次病休,医疗期应至2025年8月8日(3个月按90天计算)。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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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周期的起始点 :从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而非入职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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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结束条件 :在规定的累计计算周期内(如6个月内)累计病休满对应月数即视为医疗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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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若医疗期计算周期结束前病假未休完,需继续计算至医疗期结束,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以上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业职工,其他类型用人单位(如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