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80条的核心在于破解合同僵局,明确非金钱债务违约时三种例外情形可免除继续履行义务,并赋予违约方通过司法程序终止合同的权利,但需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如标的物灭失)、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如人身***)、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履行(如长期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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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法律不能指因法规变化导致履行违法(如禁止流通物交易),事实不能则因客观障碍无法实现(如特定物毁损)。需注意与情势变更的区别,后者属于法定解除情形而非履行障碍。 -
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人身依附性债务(如演出、委托合同)因涉及人身自由不得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则需比较债务人成本与债权人收益,若明显失衡(如拆迁后重建成本远超合同价值),法院可终止合同。 -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履行
合理期限旨在避免债务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若债权人未及时主张(如房屋过户拖延数年),视为放弃继续履行权,但违约方仍须赔偿损失。 -
合同终止的司法程序与后果
违约方需通过诉讼或仲裁请求终止,法院审查条件后以起诉状送达时间为终止节点。合同终止不影响违约责任,守约方可主张损害赔偿(含可得利益),但需遵循可预见性规则。
提示: 该条款适用需严格限制,防止恶意违约。实务中应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履行障碍是否成立,并注重证据留存以支持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