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93条的核心在于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处理规则: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验收合格,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若验收不合格,则按修复结果或过错责任分担损失。 这一规定平衡了工程质量优先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同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确保公平裁判。
-
验收合格即有权获补偿
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只要建设工程通过验收,承包人均可主张参照合同约定获得折价补偿。这一规则避免了因合同无效导致承包人投入的劳务、材料等成本无法回收,体现了对实际劳动成果的保护。 -
验收不合格的分情形处理
- 可修复且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 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款,但发包人有过错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
“折价补偿”取代“支付价款”
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性质从“支付”变为“补偿”,更符合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避免将无效合同等同于有效合同处理。 -
请求权主体扩大
不再限定仅承包人可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同样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减少权利主张的不平等。 -
自由裁量权与风险提示
法官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支持参照合同约定,建议合同双方明确约定无效时的结算条款,降低争议风险。
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复杂,第793条通过细化规则兼顾效率与公平,但各方仍需注重合同合规性及质量管控,以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