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中业主权益保护的司法解释,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主要涉及以下核心内容:
一、业主身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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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部分所有权人
依法登记取得或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认定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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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但合法占有的情况
基于商品房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合法占有专有部分但未登记的人,也可认定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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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的界定
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不属于业主范畴,因未依法登记。
二、业主权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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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权
享有对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需尊重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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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权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等)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共有收益归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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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理权
包括参与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等权利。
三、共有部分的管理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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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
规划用于停放的车位、车库应优先满足业主需求,开发商不得擅自出售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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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
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如广告收入、停车费)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物业需定期公开经营与收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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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的使用
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使用需经法定程序。
四、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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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责任
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若发生损害,由侵权人或可能加害的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物业需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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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责任
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如未修复安全隐患)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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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物业费责任
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服务为由拒付物业费,否则需承担违约金并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五、知情权与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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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
业主有权了解物业服务、维修资金使用、共有部分经营等事项,物业需定期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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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
对于违反业主共同决定(如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行为,业主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六、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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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物业费 :即使未实际使用,业主仍需按约定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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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异议 :业主对维修资金使用提出异议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
以上内容综合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涵盖业主身份、权利、义务及纠纷解决机制,为维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