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的核心规定,其核心内容可归纳如下:
一、基本原则
-
工程验收合格优先
若建设工程虽合同无效但经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实际完成工程的合理保护,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承包人完全损失。
-
修复后验收的处理
-
修复后验收合格: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
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款折价补偿。
-
二、责任划分
-
发包人过错责任
若因发包人原因(如未依法招标、组织验收等)导致工程不合格,发包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与旧司法解释的衔接
该条款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核心精神,对未依法招投标、超越资质等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同时明确了工程价款的处理方式。
四、规费与利润处理
-
规费 :属于法定必须支付的费用,合同无效后仍需支付。
-
利润 :需根据工程合格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判定,通常承包人无重大过错时支持合理利润,发包人过错时可能全额支持。
五、适用条件
仅适用于建设工程领域,且需满足“经验收合格”或“修复后合格”的前提条件,其他类型合同无效不适用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