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收养子女的规定主要围绕"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展开,同时细化了收养条件、程序及特殊情形处理。以下是核心要点:
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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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于被收养人
收养应优先保障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禁止以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二、收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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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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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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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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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抚养、教育、保护能力(如身体、智力、经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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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医学上不宜收养的疾病及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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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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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需同意(原10周岁标准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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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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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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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限制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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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子女的收养人可收养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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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无子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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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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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送养人需具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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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不受生父母特殊困难限制,送养人不受抚养困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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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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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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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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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可签订收养协议,但协议需经公证或民政部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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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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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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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变更需依法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