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收养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一、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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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共同生活形成关系 :若养父母一方在收养时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长期共同生活且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应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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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认可作为依据 :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双方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即使未办理合法手续,也按收养关系处理。
二、法律效力
- 该规定通过社会实践和公信力确认收养关系的有效性,为后续法律适用奠定基础。
说明 :该司法解释属于民事政策法律解释,主要解决实践中收养关系认定的灵活性问题,与现行《民法典》收养编存在差异。现行法律更强调合法手续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