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收养篇的司法解释,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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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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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父母的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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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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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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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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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监护人(需经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或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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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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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单方送养需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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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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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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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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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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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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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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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规定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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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调整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从10周岁下调至8周岁,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需征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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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协议与登记
- 协议解除需办理收养登记,诉讼解除则通过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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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
- 未办理公证或登记但符合以下条件的,视为事实收养:双方公开承认亲子关系、存在扶养事实、权利义务终止、未经公证。
三、权益保障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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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 收养应优先考虑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教育需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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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买卖未成年人
- 明令禁止以收养名义进行未成年人买卖,保障被收养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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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争议
- 未登记收养关系无法要求支付抚养费,需补办登记后方能主张。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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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 :不受《民法典》第1093条第三项、第1094条第三项及第1102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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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性收养男孩的年龄差 :新增40周岁以上年龄差规定。
以上内容综合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解除及权益保障提供了明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