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处理方式,具体分为以下两类情形:
一、合同有效但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若建设工程虽因合同无效被认定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可主张权利:
-
折价补偿 :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涵盖人工、材料等实际投入成本;
-
修复责任 :若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款。
二、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若合同无效且工程未通过验收,需根据修复结果进一步判定:
-
修复合格 :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
修复不合格 :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款,但发包人若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补充说明 :
-
该条款延续了司法实践中的“有限认可”原则,即无效合同若经质量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可主张合理权益;
-
工程价款的计算需结合合同条款、实际投入及双方过错程度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