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40条司法解释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的权利义务,核心要点包括:原物业拒不退出需承担法律责任、业主有权选聘新物业、过渡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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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业拒不退出的法律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企业应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小区。若拒不退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撤离并赔偿损失。法院可强制执行,并对物业企业处以罚款等处罚。 -
业主选聘新物业的自主权
业主大会有权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不得阻挠。选聘程序需符合《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确保公开透明。若原物业干扰选聘,业主可向住建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
过渡期物业服务费标准
合同终止后至新物业入驻前,原物业若继续提供服务,业主仍需支付费用,但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合同约定。若原物业擅自提高费用,业主有权拒绝超额部分。 -
资料移交与物业交接义务
原物业须在退出前向业委会或新物业移交小区规划图纸、设施设备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确保无缝衔接。未妥善移交导致损失的,原物业需承担赔偿责任。 -
业主委员会的监督职责
业委会有权监督交接过程,协调业主与新老物业的沟通。若发现原物业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
民法典第940条司法解释为物业交接提供了明确依据,业主应积极行使权利,同时原物业须依法履行义务,确保小区管理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