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收养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关于收养的司法解释明确以“最有利于被收养人”为核心原则,全面规范收养条件、程序及权利义务关系,重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新规放宽被收养人年龄限制至18周岁以下,允许14岁以上未成年人被收养;要求收养八周岁以上儿童需本人同意;严格审核收养人资格,包括年龄、健康、犯罪记录等,并新增政府收养评估制度。特殊情形如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子女或继子女可放宽限制,体现法律的人性化与灵活性。

收养条件方面,被收养人需符合三类情形: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包括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及特殊困难生父母。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等例外),且具备抚养能力、无犯罪记录及重大疾病。​​特别强调无配偶者收养异性需年龄差40岁以上​​,防止潜在风险。

程序上,收养需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公告,涉外收养需经双重认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权利义务终止,与养父母形成拟制血亲关系。解除收养需协议或诉讼,成年养子女对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有赡养义务,生父母解除收养需补偿抚养费。​​新增“收养秘密保护”条款​​,尊重当事人隐私。

总结来看,《民法典》通过细化规则平衡各方权益,既鼓励合法收养,又杜绝买卖儿童等违法行为。建议有收养意向的家庭提前咨询民政部门,确保流程合规,为被收养人提供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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