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是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其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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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能力 :自出生时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以户籍登记为准,无户籍的以出生证明或相关证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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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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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且以劳动收入维持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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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活动,可认定为有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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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辨认或限制辨认自己行为的病人,其民事活动效力需结合精神状态和行为后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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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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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确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时,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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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能力评估 :综合考虑健康状况、经济条件及与被监护人的生活联系。
三、特殊民事行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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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非纯获利益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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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行为效力 :以司法鉴定或医院诊断为准,无鉴定条件时可参照群众公认状态,但需利害关系人同意。
四、其他重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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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 :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日期,此前行为效力以实际死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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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 :精神病人可由其监护人代理诉讼。
五、法律替代与废止
《民法通则》于2021年1月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替代,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步废止。
以上内容综合了不同时期权威司法解释的核心要点,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