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的核心条款,其原文及释义如下:
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这意味着即使合同无效,承包人仍有权依据合同条款获得相应的工程款补偿,但需通过折价方式实现。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若建设工程既无效且验收不合格,则需根据修复后的验收结果确定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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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后验收合格
若修复后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但承包人无权要求按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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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
若修复后工程仍不达标,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形式的工程款补偿,且发包人若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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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合同无效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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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赔偿的时效性
侵权责任请求权适用二年诉讼时效,自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总结
该条款通过区分工程验收合格与不合格两种情况,平衡了合同无效后的补偿机制与工程质量问题,同时强化了发包人的修复责任与过错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