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编号为国务院令第593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公路保护的核心法规,重点强化了公路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对、超限治理及多部门协作机制,为公路完好与畅通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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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位与效力
该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为依据,由国务院颁布实施,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覆盖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全流程,具有全国性强制效力。 -
核心保护措施
- 禁止危害行为:严格限制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采矿、爆破、危险品存储等活动,划定安全控制区(如国道两侧100米内禁止采石)。
- 超限运输管理:建立分级审批制度,要求超限车辆申请许可并按指定路线行驶,违者最高罚款3万元并扣留车辆。
- 应急机制:要求制定地震、泥石流等突发事件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演练,确保快速恢复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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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协同监管
条例明确发展改革、公安、质检等多部门需按职责联合执法,例如超限检测需交通与交警协同,打破传统“单一部门管理”模式。 -
养护与责任落实
规定公路管理机构需定期检测桥梁、隧道技术状况,对损坏路段及时修复,并公示绕行信息;违规占用公路或破坏设施者需承担修复费用及罚款。
公路安全关乎公众出行与经济运行,遵守条例规定、举报违法行为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如需涉路施工或特殊运输,务必提前向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