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主要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及相关地方政策制定,规范调整程序、审批权限及资金来源。以下是核心要点:
一、调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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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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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原概算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且工程完成投资额达原批准概算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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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等发生重大变更(如超过原批准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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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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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报价合同:材料价格上涨10%以内不予调整,超过部分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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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固定报价合同:按施工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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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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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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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需提交调整方案、资金来源、对比表及施工图等材料,报原审批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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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原概算10%或调增资金达政府决策额度时,需财政评审和市政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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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评审
- 需委托专业机构对调整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调整意见建议》。
三、资金来源
- 调整概算原则上按原批复资金渠道解决,使用预备费可解决的不予调整。
四、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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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制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或标准,确需调整需重新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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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批准擅自调整的,按“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处理。
五、地方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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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 :明确超过原概算10%需优化初步设计,且仅允许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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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 :调增幅度超10%需审计并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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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 :10%以下调整由分管领导审批,超10%需审计和市政府研究。
以上管理办法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的规范性与合理性,平衡建设需求与资金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