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清算期间,股东通常仍有权召开股东会,但需经法院或清算组批准,且决策内容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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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允许的特殊情形
破产清算期间,公司日常经营虽已停止,但股东会仍可对清算方案调整、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需注意的是,此类会议必须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且通常需法院或管理人许可。 -
权力受限的核心原因
破产程序的核心目标是保障债权人利益,因此股东会的决策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例如,决议内容不得与清算程序冲突,且需优先考虑债务清偿而非股东权益分配。 -
程序合规性要求
召开股东会需提前通知全体股东,确保程序透明;决议内容需与清算组协调,避免影响破产进程。若涉及债权人利益冲突,还需经债权人会议或法院审查。 -
例外情况下的职能延续
在重整程序中,若法院裁定允许原管理层参与经营,股东会可能恢复部分职权,但需以重整计划为核心,且受管理人监督。
破产股东行使股东会权利需以合法性和债权人利益为前提,实际运作中需严格遵循司法监督和清算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