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关于股东退股的规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之一,通常明确股东退股的条件、程序及优先权安排, 重点包括法定情形(如五年不分红、重大资产变动)、优先购买权机制、章程自治条款等,具体规则需结合《公司法》与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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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股情形
当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未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但决议存续时,异议股东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这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底线保护。 -
优先购买权与转让限制
股东向外部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通常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可进一步细化通知期限、价格确定方式等,甚至设定更严格的转让条件(如需全体股东同意),以维护公司人合性。 -
章程自治空间
公司章程可自主约定退股程序、价格计算标准(如净资产评估、市场价)、回购资金来源等。例如,部分公司规定退股需经董事会审批,或限制特定时期(如融资后锁定期)内退股。 -
减资退股的特殊安排
通过定向减资实现退股需严格履行公告、债权人保护等程序。章程可明确减资决议门槛(如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及异议股东补偿机制,避免纠纷。
股东退股涉及多方利益平衡,公司章程需在合法框架下细化规则,既保障股东退出权,又防范公司经营风险。 建议股东参与制定或修改章程时,结合专业法律意见明确关键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