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直接规定,具体适用公司法
关于股东退股的问题,需明确《民法典》与《公司法》的适用关系及具体规定:
一、民法典与股东退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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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直接规定
《民法典》中未对股东退股作出具体规定,相关内容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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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依据
股东退出公司需遵循《公司法》的明确条款,同时需结合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的约定。
二、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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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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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转让 :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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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转让 :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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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
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实现股东退出,需经股东会决议并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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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
公司因章程规定或法定事由解散后,股东可分取剩余财产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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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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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情形 :如公司连续五年盈利未分配利润、合并/分立、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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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要求 :股东会决议通过后60日内未达成回购协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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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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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退股
若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有关于退股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按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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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股东限制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需经股东会决议,且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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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退股
需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协议内容需符合《公司法》《民法典》规定。
四、争议解决途径
- 协商或诉讼 :股东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或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通常为股东会决议通过后90日内。
民法典未直接规范股东退股,具体操作需以《公司法》为核心法律依据,并结合合同约定和公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