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中关于澄清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要点:
一、澄清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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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限制
若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至少 15日 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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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方式
必须通过原公告发布媒体发布澄清公告,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二、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的情形
当修改内容可能影响竞争格局或投标人决策时,采购人需 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以保障公平竞争。
三、评审过程中的澄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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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仅针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报价、服务承诺等不明确或表述不一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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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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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提出书面要求,投标人不得主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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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内容需真实、准确,且不得实质性修改投标文件(如报价、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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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澄清文件作为投标文件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不得改变原招标文件核心要求。
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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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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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招标投标法》未明确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时限,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具体规定。
总结 :政府采购法强调澄清的时效性、公开性和合法性,确保所有投标人平等参与。评审阶段澄清由委员会主导,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