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6种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认定的其他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主要采购方式。 这些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场景,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效率和合规性。
- 公开招标:通过公告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适用于预算大、需求明确的项目,强调公开透明,但流程较长。
- 邀请招标:定向邀请至少3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适用于特殊需求或公开招标成本过高的情况。
- 竞争性谈判:直接与多家供应商谈判,适合技术复杂、紧急需求或招标失败的项目,灵活性高。
- 单一来源采购:仅向唯一供应商采购,需满足“唯一性、紧急性或配套添购”等条件,需严格审批。
- 询价:比较多家供应商的现货报价,适用于标准化、价格透明的货物采购,流程简便。
- 其他方式:如竞争性磋商,适用于服务类或技术复杂的项目,注重综合评分而非最低价。
选择采购方式需结合预算、紧急性和市场供应等因素,公开招标优先,特殊情形需依法审批。合规性与风险管控是核心,确保公共资金高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