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最新规定
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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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以简化政府采购流程,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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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以优化法律条文,使其更加简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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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以加强对违规供应商的处罚力度,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秩序。
《政府采购法》的其他重要规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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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定义: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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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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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方式: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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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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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信息发布: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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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政府采购法》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