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关于报价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报价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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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优先原则
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但需满足价格合理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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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合理性要求
报价需体现商品或服务的性能、质量、数量等要素,且价格应低于市场平均水平,避免恶性竞争。
二、适用范围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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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采购
适用于货物(如办公设备)或技术、服务标准统一且市场成熟的项目,需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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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
适用于工程、货物或服务金额达到法定规模(如施工400万元以上、设备200万元以上等)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等。
三、评审与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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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
以最低评标价法为主,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通常为30%-60%,确保价格与质量、服务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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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违规处理
采购人可保留报价并调整要求,但需保证公开、公正。供应商需提供真实材料,违规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四、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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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最低价处理
若出现多家相同最低价供应商,可要求二次报价,直至产生更低价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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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可在规定范围内保留或修改报价要求,但需提前通知供应商。
五、法律依据
核心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确保报价过程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