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了7种法定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和框架协议采购。这些方式适用于不同金额标准、项目特性和紧急程度,核心目的是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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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
作为最主要的采购形式,要求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不特定供应商参与,适用于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从投标人中择优选定供应商。 -
邀请招标
适用于具有特殊性(如保密项目)或公开招标成本过高的项目。采购人需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至少3家发出投标邀请,程序较公开招标更为简化。 -
竞争性谈判
针对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的项目,采购人可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3家)就技术、服务要求进行多轮协商,最终根据质量和服务报价综合选定。 -
单一来源采购
适用于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紧急抢险等特殊情况。因仅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需提前公示并严格审批,确保程序合规性。 -
询价采购
针对货物规格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小的项目(如办公耗材)。采购人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最终选择报价最低者,流程简单高效。 -
竞争性磋商
创新型采购方式,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通过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多轮谈判,综合评估技术方案与报价,兼顾质量与成本控制。 -
框架协议采购
针对小额零星、需求频繁的共性项目(如年度物业服务),通过公开程序确定多家入围供应商,后续采购直接按协议条款执行,提升重复采购效率。
选择采购方式需综合考虑项目预算、紧急程度和市场特性,所有程序均需留痕备查。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或秘密的项目,可依法简化程序但不得规避监管。实际操作中应严格匹配项目需求与法定适用条件,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