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需严格遵循法定原则和条件,具体如下:
一、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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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擅自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确保合同履行的稳定性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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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情形下的处理
若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应依法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二、责任承担机制
- 过错方赔偿 :有过错的一方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律依据与目的
- 该条款基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公共属性,通过限制合同变更权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明确责任划分以维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