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六种情况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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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并留存信息后反悔
事故双方对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协商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若一方事后反悔并报案,另一方不构成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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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伤者并立即报案
及时将伤者送医或标明车辆位置后驾车离开现场,并第一时间报案,符合紧急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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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救治伤者暂时离开医院
将伤者送医后,因筹措医疗费用等合理原因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家属同意并留下信息,承诺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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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身受伤无法及时报案
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救治而离开现场,但未逃避责任,而是优先保障伤者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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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观逃逸故意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因突发情况(如被袭击、突发疾病等)无法发现事故,或因被迫离开现场(如被胁迫)后及时报案,不构成主观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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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未果但无逃避行为
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或赔偿不足,但当事人未离开现场,而是通过其他方式(如留下证据、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不构成逃逸。
法律依据 :上述情形均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九十九条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逃逸行为的界定,强调逃逸需同时具备主观故意和客观逃避责任两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