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超过60岁能否建立劳动关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的用工关系性质
-
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男性满60周岁、女性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
-
劳务关系认定
若退休人员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继续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双方按劳务关系处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但可签订劳务协议。
二、特殊情形说明
-
退休后返聘
若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双方可签订聘用合同,但属于劳务关系,不享受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待遇。
-
未达退休年龄但已享受养老保险
若退休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用工的,仍按劳务关系处理。
-
法律适用争议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退休年龄的界定存在冲突时,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为准。
三、法律后果
-
不存在劳动关系 :超过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养老保险时,双方无劳动权益保障,发生争议需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解决。
-
存在劳动关系 :若未享受养老保险但继续用工,可主张工资、经济补偿等权益,但需承担用工风险。
四、建议
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用工风险引发劳动争议。对于超过60岁的求职者,建议通过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建议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规避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