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以上劳动者仍可认定劳动关系,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关系,与年龄无直接关联。司法实践中,超龄人员若满足以下条件,劳动关系依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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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明确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认定核心是"从属性",包括人格从属(接受管理)、经济从属(报酬依赖)和组织从属(纳入用工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退休年龄非劳动关系绝对界限。 -
实务判定三要素
- 用工主体资格:用人单位需合法注册,个人雇佣(如家政)通常按劳务关系处理;
- 实际用工管理:需存在考勤、任务指派等管理行为,单纯劳务合作不构成劳动关系;
- 报酬性质:定期固定工资(非按次结算)是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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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 退休返聘:已领取养老金者一般认定为劳务关系,但未享受养老待遇的超龄人员仍可能被认定劳动关系;
- 工伤争议: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时,部分地区法院仍按劳动关系判定工伤赔偿责任。
提示:建议保留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证、排班表等证据,争议发生时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确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