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政策,国家煤矿尘肺病防治规定主要围绕事故处理、监测标准、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强化,具体如下:
一、事故处理与粉尘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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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等级划分
煤矿尘肺病事故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其中呼吸性粉尘浓度超标未治理的情况将按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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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接触限值10倍以上20倍:比照一般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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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接触限值20倍以上:比照较大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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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测与防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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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方法更新
采用最新科技成果,确保监测数据公正、准确,覆盖粉尘、噪声、高温、中毒等主要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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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设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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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必须配备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200立方米,且需设置备用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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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投产,未经批准不得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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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责任与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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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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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为尘肺病患者提供治疗、调离岗位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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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存期限≥3年,离岗时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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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经费专款专用,禁止转嫁或外包粉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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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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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粉尘作业前需通过防尘知识考核,未成年人禁止从事此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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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鉴定时企业需提供职业史、接触史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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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依据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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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以《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等为依据,结合新规定细化尘肺病防治措施;
- 通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加强监管,确保企业落实防治责任。
以上规定旨在通过严格的事故处理、科学监测和全面防护,降低煤矿尘肺病发病率,保障职工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