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退和退职政策已经合并,统一调整为病残津贴制度,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原病退、退职政策全面取消,改为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新政策覆盖全体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不再受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限制,只要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即可申请。原已领取病退或退职待遇的人员可继续按原标准领取,而新政策更注重公平性,统一按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规则发放。
病退与退职的原区别
原病退要求男性满50岁、女性满45岁,缴费满15年,部分地区(如河北、福建)还要求国企或集体企业工龄满10年;退职则针对未达此年龄但同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群。病退待遇按退休养老金计算,含基础、个人账户及过渡性养老金(部分人员);退职无过渡性养老金,1997年前参保者另有120元调节金。去世后,病退遗属可享多项补助,退职仅发丧葬费。
病残津贴的核心规则
- 申领条件: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1年内有效)。
- 缴费年限挂钩发放时长:累计缴费不足最低领取年限(如15年),每缴费1年增加3个月津贴,最长27个月;满最低年限则按月发放至退休年龄(距退休5年内按退休计发,5年后按基础养老金计发)。
- 待遇调整:5年内退休者与退休人员养老金同步调整,超5年者按全国基本养老金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新旧政策衔接与重要提示
新政策实施前已领取待遇者不受影响,但原退职人员无法改办病退。病残津贴的覆盖范围更广,无论是否达到原病退年龄,均可按缴费情况领取,但更短缴费年限者领取时间受限(如仅缴费3年仅能领12个月)。政策强调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益保障,参保人去世后亲属可申领规定补助。
病退与退职合并为病残津贴后,简化了申请流程但强化了缴费年限与待遇的关联性,参保人需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规划社会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