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发人员入职未满183天的费用处理问题,综合相关财税政策规定如下: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本条件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及后续财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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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要求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且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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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范围 :包括工资薪金、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未满183天研发人员的费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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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不计入研发费用口径
若研发人员累计工作时间未满183天,则其发生的工资薪金等费用 不计入研发费用 ,但可享受 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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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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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研发项目属于连续性项目且人员后续仍参与同一项目,或人员被明确委托完成特定任务,可能被认定为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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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研发人员若累计工作时间未满183天,其工资 不允许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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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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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未满183天的费用需按实际工作天数分摊计入当期损益,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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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仅需关注是否满足累计工作时间要求,与会计核算口径存在差异。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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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结合具体业务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建议咨询专业税务机关或财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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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存在争议,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等权威文件。
研发人员入职未满183天的费用虽不计入研发费用口径,但仍可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具体需结合项目连续性、人员职责等条件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