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拒绝乙肝患者的主要原因包括对传染风险的误解、潜在医疗成本担忧以及法律执行不到位。尽管国家明令禁止就业歧视,但部分企业仍因认知偏差或行业特殊性限制乙肝携带者的入职机会。
- 误解传染途径:乙肝主要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传播,日常共事、用餐等行为不会传染。但许多单位错误认为普通接触存在风险,导致排斥乙肝患者。
- 规避健康风险与成本:部分企业担心员工后期可能发展为慢性肝炎或肝硬化,增加医保支出或影响工作效率,因而提前设限。
- 法律执行存在漏洞:虽然《就业促进法》等法规禁止强制检测乙肝五项,但企业常以“其他理由”变相拒录,**难度较大。
- 特殊行业限制:食品加工、采供血等少数行业因公共卫生要求,可依法限制乙肝携带者入职,但多数普通岗位无此限制。
提示:乙肝病毒携带者享有平等就业权,若遭遇歧视可依法**。企业应科学认知传播途径,避免因偏见损失人才,同时注意合法合规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