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的核心在于解决买卖合同中检验期限或质量保证期约定过短的问题,明确了两大规则:一是若检验期限不合理短,则仅视为外观瑕疵异议期;二是当约定期限低于法定标准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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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瑕疵与隐蔽瑕疵的区分
对于机械设备等复杂标的物,外观瑕疵(如规格、型号)易发现,而隐蔽瑕疵(如内部性能)需专业检测。若合同约定的检验期过短,买受人难以完成全面检验,法律将该期限自动限定为外观瑕疵异议期,保障买受人对隐蔽瑕疵的合理追责权利。 -
法定优先原则
若合同约定的检验期或质保期短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最低要求(如屋面防渗漏5年、电气管线2年),则直接适用法定期限。此举防止商家通过格式条款压缩消费者权益,尤其在公共安全领域(如建材、食品)意义显著。 -
司法实践中的平衡
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标的物性质、行业习惯及检验难度,判断期限合理性。例如,组合设备的调试期若被约定为检验期,可能因无法覆盖全部性能测试而被视为仅针对外观瑕疵,隐蔽质量问题仍可依法索赔。
提示:签订买卖合务必评估检验期限与标的物特性的匹配性,避免因约定不当丧失**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