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隐藏行为的效力则需依据相关法律判定。 该条款直击“阴阳合同”“虚假赠与”等现实乱象,核心亮点在于:虚伪表示一律无效,隐藏行为需个案审查,既保障意思自治,又防范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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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伪表示无效性:双方通谋虚假行为(如虚构离婚规避限购)自始无效,因其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不予保护。例如,为逃税签订的“低价合同”因虚假报价而无效,当事人仍须按真实交易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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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行为效力分层:被虚伪表示掩盖的真实行为(如名为赠与实为买卖)需独立判断。若符合法定要件(如买卖双方合意、标的合法),则有效;反之无效。例如“黑白合同”中,“黑合同”若真实且合法,仍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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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保护:虚伪表示无效不得对抗不知情第三人。如甲虚假出售房产给乙,乙再转卖给善意丙,丙可能基于公示信赖取得所有权,彰显交易安全优先原则。
提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虚假行为不仅无效,还可能面临税务、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涉及复杂交易时,建议提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避免“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