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临期食品的国家规定如下:
一、核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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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要求
食品销售者需对临期食品进行分类管理,设置专区(柜)集中陈列或特别标示,防止与正常食品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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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与促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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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期食品可打折、买赠或特价销售,但需明示商品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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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更换包装、篡改日期后再次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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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提示义务
销售者应在收银台或店内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提醒消费者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二、法律处罚措施
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食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备案与销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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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建立超期食品和回收问题食品处置台账,记录名称、数量、处理方式等,保存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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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过期或变质食品需立即下架封存,依法销毁,防止二次流入市场。
四、特殊商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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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如散装食品),此类商品不适用临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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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销售临期食品时,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以上规定综合了食品安全法、反食品浪费法及地方实施细则,确保临期食品管理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