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4元过期商品可依法索赔商品价款的10倍或损失3倍,最低赔偿1000元。但若商品已明确标注“过期”且消费者知情购买,则无权索赔。生产者和经营者需实行首负责任制,不得推诿赔付义务。
- 赔偿标准:消费者可选择按商品价格(4元)的10倍(即40元)或实际损失的3倍索赔。若计算结果不足1000元,商家需补足至1000元。例如,4元过期食品最低获赔1000元。
- 免责情形:商家若提前标注“过期”并告知消费者,且消费者自愿购买,则免除赔偿责任。此类情况常见于临期商品折扣区。
- 责任主体:生产商和销售商均可能担责,但消费者可向任意一方索赔。接到投诉的一方需先行赔付,后续再内部追责,避免消费者**受阻。
- 法律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过期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提示:保留购物小票或商品包装作为证据,及时向商家或平台投诉。若遇推诿,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消协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