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的公示期通常为3天,这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法定最低时限。关键点包括:公示期从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开始计算,且必须覆盖完整的3个自然日(含节假日),若遇异议则需暂停流程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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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均适用3日公示期规定。政府采购项目虽需长期公示中标结果,但7个工作日内为质疑期,与常规公示性质不同。特殊行业(如交通、水利)可能叠加部门规章要求,但不得低于3日标准。 -
公示期的计算规则
起始时间以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次日为第1日,需确保公示媒介在3日内完整发布信息。例如周五收到报告,最迟下周一结束公示。若公示截止日为节假日,需顺延至工作日结束。 -
异议处理与流程中断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招标人须在3日内答复并暂停招投标活动。异议成立时需重新评标或报告监管部门,可能延长整体时间,但原公示期仍按3日执行。 -
地域性差异与例外情形
部分省份(如贵州)要求公示无异议后3日内发中标通知书,实际压缩了后续操作时间。涉及境外招标或应急项目,需结合《政府采购法》等特别规定调整公示方式。
总结:3日公示期是平衡效率与监督的核心规则,招标人应严格遵循法定时限,同时预留异议处理缓冲时间。投标方需密切关注公示内容,及时行使异议权利以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