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有失公平的合同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撤销,但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可撤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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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成立条件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合同成立时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例如,以极低价格收购重要资产或以远低于市场价转让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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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故意要求
利用方需具备“故意”利用对方困境获取不正当利益,若仅因对方无经验或信息不足而未利用,则不构成显失公平。
二、撤销时效限制
受损害方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 行使撤销权,逾期(五年内)撤销权消灭。
三、举证责任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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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要求 :需证明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且存在利用行为或客观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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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请求撤销,但合同其他无效情形(如欺诈、胁迫)需另行主张。
四、例外说明
若合同因情势变更导致显失公平,可主张变更或解除,而非直接撤销。部分条款约定不明时,可参照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总结 :显失公平的合同能否撤销取决于是否存在利用行为、是否在法定时效内主张等因素,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