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其核心依据包括民主集中制原则、五年任期制、年度会议制度,以及代表选举、监督和履职的具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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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作为根本依据
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例如,修改宪法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并经全体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
组织法与议事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细化会议召开程序,规定全国人大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由常委会召集,临时会议需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电子表决器,宪法修改需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
代表法规范履职行为
代表法明确代表的权利义务,包括提出议案、质询、罢免案等职权,同时要求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监督。2025年修正案新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强化代表履职保障。 -
民主集中制与任期制度
全国人大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每届任期五年。代表任期与人大相同,从本届第一次会议至下届第一次会议止,确保权力交接有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其法律框架持续完善以适应新时代治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