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99条主要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和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权。
1. 公民的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 决定权: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包括姓和名。在出生时,父母会为孩子取名,但孩子在成年后有权自己更改姓名。
- 使用权:公民有权在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使用自己的姓名,以表明自己的身份。
- 更改权:公民有权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2.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权
《民法通则》第99条第二款规定了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 使用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自己的名称,以表明自己的身份和商业主体地位。
- 转让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但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如进行名称变更登记等。
3. 保护与救济
无论是公民的姓名权还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他人侵犯了这些权利,如盗用、假冒他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总结
《民法通则》第99条通过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和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权,旨在保护个人和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无论是个人还是商业主体,都应尊重他人的姓名权和名称权,不得擅自干涉、盗用或假冒。如有争议,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