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99条原文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核心内容涉及公民姓名权、法人名称权的保护及禁止盗用假冒行为。原条款明确了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法人享有名称权,并规定侵权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目前相关内容由民法典第1012-1017条细化完善。
根据原民法通则第99条,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或假冒。对于法人、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名称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名称构成侵权。现行民法典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民法典第1012条明确自然人姓名权保护范围;第1013条赋予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称权;第1014条明确盗用、冒用行为的违法后果,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等。
姓名权和名称权的权利主体不同:自然人可自主决定姓名变更,但需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企业名称需经工商登记核准,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侵权行为常见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盗用名人姓名营销等场景,权利人可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投诉**。民法典新增条款还针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等参照姓名权保护,扩展了人格权益的保护范围。
若发现姓名权或名称权被侵害,权利人应及时保存证据,如侵权网页截图、冒用文件复印件等,并通过律师函、起诉等方式主张权利。需注意,企业名称侵权纠纷通常需先经行政机关处理,再进入司法程序。当前法律对姓名权、名称权的保护已形成“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的多维度体系,权利人**时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最优路径。
法律条款的迭代体现了对人格权保护的强化,建议公众及企业主动了解民法典新规,防范法律风险。如姓名或名称被不当使用,可依据民法典第995条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请求权,必要时申请行为禁令避免损害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