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但需提前3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不过,实际操作中需注意程序合规性、违约责任等细节,避免纠纷。
试用期辞职的核心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明确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用人单位批准。这一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但“书面通知”是法定形式,口头辞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若用人单位以“未交接工作”等理由扣留工资或证件,属于违法行为。
部分企业可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辞职需赔偿培训费”,这类条款需符合两个条件才有效:一是企业实际提供了专项培训并支付费用,二是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未履行服务期分摊的费用。普通岗前培训不在此列。若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立即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建议劳动者辞职时保留通知送达证据(如邮寄回执、邮件截图),并核对离职证明内容。虽然法律赋予辞职自由权,但保持职业诚信有利于职场口碑。合理行使权利才能实现劳资双方权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