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若患以下11种疾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开除:职业病、工伤、医疗期内的疾病、女职工“三期”相关疾病、精神病、癌症等重大疾病、瘫痪、严重心脏病、严重糖尿病、严重高血压、其他法定特殊保护疾病。这些疾病或因工作直接导致,或需长期治疗,法律明确保障患者的就业权益。
- 职业病:因工作环境接触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如尘肺病),单位需承担治疗责任且不得解除合同。
- 工伤:工作期间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引发的伤残,医疗期及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禁止辞退。
- 医疗期内疾病:根据工作年限享有3-24个月医疗期,此期间单位不得以患病为由解雇。
- 女职工“三期”疾病:孕期、产期、哺乳期因健康问题需休养,单位需保留岗位。
- 精神病:病情影响工作能力期间,需给予治疗和康复机会。
- 癌症等重大疾病:手术、放化疗等治疗周期长,员工享有医疗期及工作保障。
- 瘫痪等丧失劳动能力疾病: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受法律特殊保护。
- 严重心脏病:如冠心病术后需长期恢复,单位需合理调整工作安排。
- 严重糖尿病:并发症需频繁治疗,单位不得因病情辞退。
- 严重高血压:达到影响工作状态的程度时,单位需提供医疗支持。
- 其他法定保护疾病:如艾滋病、重大器官移植术后等,法律明确禁止歧视性解雇。
若单位违法开除患病员工,员工可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索赔。建议保留医疗证明,及时通过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