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必须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是《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强制要求,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压低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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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明确:试用期工资的“双80%”原则(即不低于岗位最低档或合同工资的80%)和最低工资兜底条款,直接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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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标准需注意:工资比较时需以“相同岗位”为参照,若单位无明确岗位分级,则按合同约定工资的80%计算。例如,约定月薪1万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8000元,且需高于当地最低工资(如上海2025年为269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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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误区澄清:
- 试用期工资可随意约定?错误!即使双方协商一致,低于法定标准仍属违法。
- 绩效奖金、补贴不计入?错误!工资总额包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但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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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若发现工资不达标,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无果可向当地人社局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为1年。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的关键阶段,劳动者需明确自身权益,用人单位则应依法合规,共同构建公平的用工环境。若对具体计算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拨打12333人社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