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离职并非必须满3天,但需提前3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灵活解除权,只需提前3日告知即可离职,无需用人单位批准。若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违法行为,劳动者甚至可立即解除合同且无需提前通知。
试用期离职的核心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区分了试用期(提前3日)与正式用工(提前30日)的解除程序差异。需注意以下要点:
- 书面通知是法定要求,口头提出可能引发争议,建议通过邮件或纸质文件留存证据。
- 3日为自然日而非工作日,从通知送达次日开始计算,第4日即可终止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无权强制延长,以“未招到替补”“项目未完成”等理由阻挠离职均属违法,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工资结算不受影响,即使工作不满3天,用人单位也需按实际出勤支付报酬,拒付可申请劳动仲裁。
特殊情形下,劳动者可突破3天限制:若单位存在暴力胁迫、强令冒险作业等严重侵权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或未提供劳动保护、拖欠工资等,劳动者可立即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
总结来看,试用期离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3天通知期仅为程序性要求。实际操作中应保留通知证据,警惕单位违法扣薪或违约金条款(除专项培训、竞业限制外均无效)。若遇阻挠,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