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理由,但需提前3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但需注意程序合规性,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纠纷。
试用期是双方考察适应的重要阶段,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明确以下几点:
- 无需单位同意——劳动者单方面提出即可,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留人。
- 提前通知义务——需提前3日(非试用期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口头离职可能被认定无效。
- 工资结算权——即使主动离职,用人单位也需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不得克扣。
- 特殊条款无效——若合同约定“试用期离职需赔偿培训费”等条款,通常违法(专项培训除外)。
劳动者行使权利时,建议留存通知送达证据(如邮件、书面回执),避免争议。试用期离职是正常法律行为,合理操作即可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