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必须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底线,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为由克扣或降低工资待遇,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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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80%”保护原则
试用期工资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二是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转正工资的80%。例如,若合同约定转正后月薪为5000元,则试用期工资至少为4000元()。 -
最低工资标准为硬性门槛
即使上述80%计算结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需以最低工资为准。例如,呼和浩特市2025年最低工资为2270元/月,即使80%计算后为2000元,实际发放仍不得低于2270元。 -
试用期时长与工资无关
无论试用期是1个月还是6个月(法律允许的最长期限),工资标准均需符合上述规定。超长试用期或“二次试用”均属违法,劳动者可投诉**。 -
**途径与法律保障
若遭遇试用期工资不达标,劳动者可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例如,西安市提供“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小程序,全国统一举报电话为12333。
试用期是双向考察阶段,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建议入职前明确工资条款并留存劳动合同,遇纠纷时及时依法**,确保“试用期≠低薪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