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的确定需遵循法定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核心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避免试用期成为“低薪期”或“白干期”。以下是关键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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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下限双重约束
试用期工资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不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二是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转正工资的80%。若两者不一致,以较高者为准。例如,若合同约定转正工资为5000元,则试用期工资至少为4000元(5000×80%),即使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仅为3500元,仍需按4000元发放。 -
地区最低工资兜底
即使上述80%计算值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仍需以最低工资为准。例如,某地月最低工资为2000元,若按80%计算的试用期工资为1800元,则用人单位需补足至2000元。 -
试用期时长与工资无关
法律明确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根据合同期限分段限制),但工资标准不因试用期长短而变化。超长试用期或重复约定试用期均属违法,劳动者可要求赔偿。 -
**途径
若用人单位未达标准,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人社部“就业权益护航行动”专项治理此类问题,支持劳动者依法追讨差额。
总结:试用期工资并非企业可随意设定,法律已明确其计算规则与底线。劳动者应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遇侵权时主动**,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