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具有主体特定、用途特定、福利性和无期限限制等核心特征。其所有权归集体,农民仅享有使用权,且需遵循“一户一宅”原则,转让受限但可依法继承房屋连带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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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义与核心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依据《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界定为用益物权,主体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途严格限于住宅及附属设施建设。其福利性质体现在无偿取得和居住保障功能,且无使用期限限制,但禁止单独抵押或向非集体成员转让。 -
权利内容与限制
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包括建房、种植林木等,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或超标准占地。转让需附随房屋所有权,且仅限集体内部流转;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行为无效。国家征收时需给予合理补偿。 -
取得与灭失规则
通过申请审批取得,需符合分户、搬迁等条件,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因自然灾害灭失的可重新分配,但出卖、出租房屋后不得再申请。进城落户者可自愿有偿退出,鼓励盘活闲置宅基地。 -
纠纷解决路径
争议可通过协商、行政处理或诉讼解决,需优先经政府处理后再起诉。司法实践中,非集体成员继承房屋可确权但不得重建,超占面积需依历史政策分类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居的基石,需严格依法行使。面临纠纷时,建议结合地方政策与法律程序维护权益,同时关注国家关于宅基地改革的最新动态。